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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加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10-05-18    作者:     来源:     点击:

《安康学院加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人事处依据加班管理办法,核实申报加班的内容和工作量。核实结果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计发加班补助。
第二条 对涉及有收费项目的部门加班,学院不计发加班补助,劳务费用由部门从收取的费用中解决,标准按照学院规定的加班补助标准执行。
第三条 教学院系申报的加班,可按照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纳入学院划拨给部门的综合奖励一并考虑。
第四条 学院实行目标任务管理和目标责任考核后,对寒暑假时间以外,应该在正常上班时间完成的属于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原则上不 能申报加班。对符合《安康学院加班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加班情况,实行严格的报批制度。
第五条 学院现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全院教职工都应该倡导讲奉献,讲贡献。对管理服务部门每年寒暑假放假、收假前后5天时间,处理期末遗留问题、进行开学准备工作等,不视为加班。
第六条 此补充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