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各部门: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与认定工作的通知》(陕教师〔2013〕10号),2013年我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与认定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我校该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凡在我校和安康职业技术学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已取得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三年内),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本次考试与认定。申请人员须以所在院系、部门为单位集中提交申请。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原则上不再受理。
二、申报条件
申请者应为我校或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在职或已签订聘任协议的专任教学人员。须取得国民教育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备学士以上学位,思想品德鉴定合格,体检合格,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从事汉语语言教学和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暨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高校兼职教学人员、教辅人员、2013年5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及社会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三、认定程序、材料要求和工作安排:
1、认定程序:
个人申请→院系同意并签字→个人填表(附件1、2、3)并基本材料在院系报名→各院系对相关表格和基本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陕西省2013年参加高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4)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形式审查→统一组织体检→人事处上报教育厅进行资格审查→学校组织资格审核合格人员进行专业技能考试→人事处整理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2、工作安排
(1)3月28日12时前,各院系通知申请教师报名,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同时以院系为单位提交以下基本材料(含复印件,要求使用A4纸型,可正反复印)。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使用A3合页印制并贴照片);
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
③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
④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
⑤《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附件2);
⑥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2011、2012年参加考试人员暂不需要);
⑦2寸照片一张及电子版(需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照片同底版,背面填写所在部门、姓名);
⑧ 《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正反双面打印)》(附件3,贴照片);
⑨系部参照《陕西省2012年参加高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样表)》(附件4),填写并提交电子版。
(2)3月29日下午4:30在第一会议室召开高校教师资格体检说明会,3月30日在安康市中医院进行体检。
(3)3月30日至4月20日,学校对申请人员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进行材料登记、编号、报省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审查等工作。
(4)4月20日至5月20日,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安排,组织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5)5月26日至31日, 学校通知本校技能考试合格教师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注册申请。
(6)6月5日前,省教育厅进行信息确认、数据处理与编号。6月25日前,省教育厅与学校完成数据校对与反馈,并下发合格人员名单及教师资格证书编号。
(7)证书发放及资料存档,另行通知。
3、有关填表的几点说明
①《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由人事处统一监制,经指定医院统一体检后,由人事处统一保存,统一上报。
②《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按照填表说明, 4—9栏按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填写,请各系(部)总支填写,第10栏鉴定单位请填写安康学院,第11栏鉴定单位地址请填写“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92号”,电话:“0915-3261706”,邮编:“725000”,第11栏以下请各系(部)总支签字后在左侧加盖公章,人事处在右侧加盖公章。
四、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60号)规定,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标准为:120元/人。教师资格认定其它相关费用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1.学校按照要求严把学历、学位审核关,及时为本校专任教学人员办理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党校学历除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专业外,不能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专科毕业后获取硕(博)士学位,如不能证明其具备硕(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不能作为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获得国外学历、学位,须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按照省厅要求,今年高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不再执行免试政策。对于博士或获得教授、副教授者若申请高校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因时间紧急,逾期不予受理。其它未尽事宜,请及时和人事处联系。
联系人:周 云 联系电话:0915-3261706
人 事 处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